乌拉特前旗棚户区改造怎么样

2024-06-05 04:03:14 (18分钟前 更新) 401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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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房资金需求量大、建设周期长以及一些城市存量商品房规模较大等实际情况,自治区要求今年各地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国家鼓励各地通过货币安置、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政府购买商品房等多种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安置。鄂尔多斯、乌兰察布市等地已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为此,我区要求各地要根据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存量商品房较多的城市,应当尽快出台棚户区改造购买安置办法,促进棚户区改造与利用存量商品住房的衔接,逐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比例。
鉴于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房资金需求量大、建设周期长以及一些城市存量商品房规模较大等实际情况,自治区要求今年各地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国家鼓励各地通过货币安置、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政府购买商品房等多种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安置。鄂尔多斯、乌兰察布市等地已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为此,我区要求各地要根据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存量商品房较多的城市,应当尽快出台棚户区改造购买安置办法,促进棚户区改造与利用存量商品住房的衔接,逐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比例。
PaperwizPx 2024-06-05
乌拉特前旗棚户区改造问题太多,有的小区使用抵挡门窗施工,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有的棚户区部分房屋已经签字居民搬家却不拆除,开发商出租获利,政府却不闻不问。棚户区改造坑害了了大多数人民群众,应该停止了,因为已经成为害民工程了。中央应该查查这里的严重腐败现象。
乌拉特前旗棚户区改造问题太多,有的小区使用抵挡门窗施工,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有的棚户区部分房屋已经签字居民搬家却不拆除,开发商出租获利,政府却不闻不问。棚户区改造坑害了了大多数人民群众,应该停止了,因为已经成为害民工程了。中央应该查查这里的严重腐败现象。
AstrophelandStella 2024-05-27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范拆迁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依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旗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本着统一规范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改善广大居民居住环境的原则,建立住宅房屋同一地段“拆一还一”,以产权调换为主、以货币补偿为辅的补偿安置制度。第二章拆迁补偿房屋确定第四条被拆迁房屋具有产权证的,补偿安置面积按照产权证标明的面积确定;不具有产权证但有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补偿安置面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批准的面积确定。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确定。被拆迁房屋既不具有产权证,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凡在我旗实施航拍图之前(2008  年7月)已实际存在的房屋(房屋建筑高度达到2.2米国家规定标准),由规划部门牵头,会同监察、建设、房管、国土资源、执法部门依据航拍图拍测的建筑面积确定补偿安置面积。之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建设的房屋及构筑物,不予补偿。第三章住宅房地产拆迁补偿安置第五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  1、产权调换的原则:以确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补偿,补偿安置金额按照同地段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多层)市场平均楼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确定的补偿建筑面积,然后结合结构差价计算。结构补差按下列情况互补:①被拆迁房屋为砖木结构平房及土木结构的,与置换新楼互不找差价;②被拆迁房屋为砖混结构的,补偿被拆迁房屋200元/㎡;③被拆迁房屋为砖木结构起脊房的,补偿被拆迁房屋80元/㎡;  2、附属设施、构筑物、装修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外墙装修不予补偿。现住宅房屋内装修评估每平方米单价达不到160元的,按每平方米160元评估确定。  3、选择产权调换的院内空地按每平方米置换新楼0.3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  4、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回迁价格按照同期、同一地段、同类别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市场楼价优惠10%以内确定,除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外,还应计算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据此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第六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金额按照产权调换1、  2项补偿计算办法确定。院内空地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四章非住宅房地产拆迁补偿安置第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产权证标明用途为商业)的补偿安置。(一)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价格计算办法:临街面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制度。附属物和装修按照评估价格另行补偿。调换非住宅房屋的,价格按照同期,该地段、同类别非住宅商品房屋市场价格优惠8%以内确定。(二)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正在营业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从事商业、服务业、生产、加工经营性活动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6%给予补偿。(2)从事办公、仓储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3%给予补偿。第八条乌拉山镇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临街面房屋,产权证标明用途为住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一年以上,且能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其临街面的单体建筑按建筑面积以1:  0.5的比例置换临街门店,房屋的其余部分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办法予以补偿,整体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第五章拆迁补偿安置保障制度第九条建立城市房屋拆迁最低保障制度。被拆迁人在城区只有一套住房,非析产,且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享受城市房屋拆迁最低保障,回迁置换按50平方米计算。第十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是城市低保户的,按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再增加50元补偿安置费,对残疾和特困家庭酌情予以照顾。第十一条被拆迁人因拆迁房屋搬迁,拆迁人应当
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计算,每户不得低于5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旗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交易行情,每半年公布一次不同区域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第十三条各拆迁项目应公开透明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应将所有该项目被拆迁人的补偿项目资料及补偿安置费金额予以公开,被拆迁人有权对本人及其他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情况提出异议,答复意见应以公示方式说明。第十四条各拆迁项目在经有关部门审定批准后,在规定的合法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经由行政或司法强制拆迁的,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积极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应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五条如国家出台新的拆迁补偿政策,应执行新的政策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下发后领取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范拆迁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依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旗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本着统一规范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改善广大居民居住环境的原则,建立住宅房屋同一地段“拆一还一”,以产权调换为主、以货币补偿为辅的补偿安置制度。第二章拆迁补偿房屋确定第四条被拆迁房屋具有产权证的,补偿安置面积按照产权证标明的面积确定;不具有产权证但有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补偿安置面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批准的面积确定。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确定。被拆迁房屋既不具有产权证,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凡在我旗实施航拍图之前(2008  年7月)已实际存在的房屋(房屋建筑高度达到2.2米国家规定标准),由规划部门牵头,会同监察、建设、房管、国土资源、执法部门依据航拍图拍测的建筑面积确定补偿安置面积。之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建设的房屋及构筑物,不予补偿。第三章住宅房地产拆迁补偿安置第五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  1、产权调换的原则:以确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补偿,补偿安置金额按照同地段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多层)市场平均楼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确定的补偿建筑面积,然后结合结构差价计算。结构补差按下列情况互补:①被拆迁房屋为砖木结构平房及土木结构的,与置换新楼互不找差价;②被拆迁房屋为砖混结构的,补偿被拆迁房屋200元/㎡;③被拆迁房屋为砖木结构起脊房的,补偿被拆迁房屋80元/㎡;  2、附属设施、构筑物、装修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外墙装修不予补偿。现住宅房屋内装修评估每平方米单价达不到160元的,按每平方米160元评估确定。  3、选择产权调换的院内空地按每平方米置换新楼0.3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  4、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回迁价格按照同期、同一地段、同类别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市场楼价优惠10%以内确定,除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外,还应计算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据此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第六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金额按照产权调换1、  2项补偿计算办法确定。院内空地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四章非住宅房地产拆迁补偿安置第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产权证标明用途为商业)的补偿安置。(一)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价格计算办法:临街面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制度。附属物和装修按照评估价格另行补偿。调换非住宅房屋的,价格按照同期,该地段、同类别非住宅商品房屋市场价格优惠8%以内确定。(二)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正在营业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从事商业、服务业、生产、加工经营性活动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6%给予补偿。(2)从事办公、仓储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3%给予补偿。第八条乌拉山镇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临街面房屋,产权证标明用途为住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一年以上,且能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其临街面的单体建筑按建筑面积以1:  0.5的比例置换临街门店,房屋的其余部分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办法予以补偿,整体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第五章拆迁补偿安置保障制度第九条建立城市房屋拆迁最低保障制度。被拆迁人在城区只有一套住房,非析产,且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享受城市房屋拆迁最低保障,回迁置换按50平方米计算。第十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是城市低保户的,按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再增加50元补偿安置费,对残疾和特困家庭酌情予以照顾。第十一条被拆迁人因拆迁房屋搬迁,拆迁人应当
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计算,每户不得低于5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旗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交易行情,每半年公布一次不同区域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第十三条各拆迁项目应公开透明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应将所有该项目被拆迁人的补偿项目资料及补偿安置费金额予以公开,被拆迁人有权对本人及其他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情况提出异议,答复意见应以公示方式说明。第十四条各拆迁项目在经有关部门审定批准后,在规定的合法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经由行政或司法强制拆迁的,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积极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应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五条如国家出台新的拆迁补偿政策,应执行新的政策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下发后领取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qianshuijun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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