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皇姑区房产局地址在沈阳市大东路26号、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