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一)
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结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室内、外装饰
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三)
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
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五)
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
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标
准
(一)一级
1
、企业资信
(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2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
金不少于
100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
1200
万元;
(
3
)
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1500
万元的装饰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