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用具体的例子在说明一下其中的案例,应该会很快明白的:
我于2008年5月购买了某开发公司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商品住房一套(全款支付),2008年9月25日开发商委托销售人员通知我们,原承诺的项目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办理存在问题,即:原50年综合用地土地性质不能变更为70年住宅用地。买房时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土地使用性质肯定能够变更,开发商书面承诺如果截至08年10月31日土地使用性质不能变更,买方可以选择退房,退还全部已付款。于是我们决定退房,已通知开发公司,但至今仍没有办理退款及损失赔付,开发商只是给我们看了一份他们执行退款的程序,承诺11月30日前办理完注销合同的业主,12月30日前如果拿不到房款,他们赔付未付房款万分之二滞纳金。目前我们非常担心在没有任何承诺和协议的前提下,把合同注销后,又拿不回房款。而且从5月至今这段时间银行利息的损失开发商只字不提。请问我该怎么办?可以注销合同吗?5月至今的利息能要回来吗?
房产商在卖房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违反了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出卖人预售商品房应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有关司法规定,属无效合同。同时,房产商隐瞒了预售房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属非法售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