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物价局、物业管理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计费面积由使用面积转换为建筑面积,可根据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实施。
二、物业费的计费单位转换,可由使用面积的收费标准按系数1.50转换为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如与实际情况有差别时,可通过调整浮动幅度的办法加以解决。
三、呼兰区、阿城区物价局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物业服务和收费指导标准及浮动幅度,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住宅局备案。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工作,为群众、物业企业释疑解惑,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