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依照上述规定,构成对相邻方通风、采光的妨碍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建造建筑物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对周边的建筑物日照等的影响不符合国家的规定要求;
二、存在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侵权行为;
三、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
就侵犯通风、采光权而言,对周边的建筑物日照等的影响符不符合国家的规定要求就成了本类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之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其他项目应当保障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冬至日≥1小时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