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
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
80
米
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
60
米以内;
(三)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
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
建筑高度执行。
二
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
8
时
~16
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
、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5
倍。
2
、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
方向角
0°
—
15°
15°
—
30°
30°
—
45°
45°
—
60°
(含)
>
60°
拆减值
1.0L
0.90L
0.80L
0.90L
0.95L
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
0°
)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
②
L
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
、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8
米。
4
、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
1/2
加
4
米控制,其最小
值为
9
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
、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
30
米。
2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13
米。
3
、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
为
20
米。
4
、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
估。
5
、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1
、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
关规定。
2
、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
关规定。
3
、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
20
米。
4
、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13
米。
(四)
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
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
(仅限
二层)。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