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长沙市住房公积缴费基数调整为多少

2024-05-14 18:09:56 (19分钟前 更新) 549 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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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长沙市住房公积缴费基数认定分两种:一是新入职的职工可以按照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来缴存;二是跨年度的缴存基数可以按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计算。  建议你到人力具体核定标准处问清楚,是按什么标准核定的。
2016年长沙市住房公积缴费基数认定分两种:一是新入职的职工可以按照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来缴存;二是跨年度的缴存基数可以按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计算。  建议你到人力具体核定标准处问清楚,是按什么标准核定的。
沫沫晓七 2024-05-14
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上一年度长沙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的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定。现在一般的比例有8%,10%和12%,具体的比例是取决于单位的具体情况。
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上一年度长沙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的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定。现在一般的比例有8%,10%和12%,具体的比例是取决于单位的具体情况。
天堂猫ivy 2024-05-12
缴存基数与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之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2015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最低工资标准1390元/月,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根据长沙市统计局数据:2015年长沙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266元,月平均工资5605.5元。据此,核定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4036元(5605.5×3×12%×2=4035.96元)。
(四)缴存比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问题的批复》(湘政函〔2013〕102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等相关规定,2016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8%,最高缴存比例为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单位、职工各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五)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时,已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的单位,可在“当月汇缴”或“查询打印”模块中直接下载职工相关信息。未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的单位,由单位专管员执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所属管理部开通查询功能,如需在“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中直接办理业务,还须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网厅单位版数字认证业务申请表》(请到中心官网下载中心—>归集类表格中下载),到所属管理部完成数字证书签约。各单位应将《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中的信息与职工本人进行核对,并告知职工本人月缴存额核定情况。同时,按照核定后的月缴存额缴存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
(六)单位因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要求降低至最低缴存比例以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按《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及《长沙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长金管委〔201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和缴存人基本信息有变更或与现住房公积金系统内信息不一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依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已在我中心设立了缴存账户的职工均不能再开立新的账户,只能办理转移合并手续。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出现重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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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与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之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2015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最低工资标准1390元/月,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根据长沙市统计局数据:2015年长沙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266元,月平均工资5605.5元。据此,核定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4036元(5605.5×3×12%×2=4035.96元)。
(四)缴存比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问题的批复》(湘政函〔2013〕102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等相关规定,2016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8%,最高缴存比例为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单位、职工各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五)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时,已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的单位,可在“当月汇缴”或“查询打印”模块中直接下载职工相关信息。未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的单位,由单位专管员执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所属管理部开通查询功能,如需在“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中直接办理业务,还须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网厅单位版数字认证业务申请表》(请到中心官网下载中心—>归集类表格中下载),到所属管理部完成数字证书签约。各单位应将《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中的信息与职工本人进行核对,并告知职工本人月缴存额核定情况。同时,按照核定后的月缴存额缴存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
(六)单位因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要求降低至最低缴存比例以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按《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及《长沙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长金管委〔201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和缴存人基本信息有变更或与现住房公积金系统内信息不一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依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已在我中心设立了缴存账户的职工均不能再开立新的账户,只能办理转移合并手续。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出现重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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