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赠与有哪些相关法规

2024-07-01 00:52:41 (54分钟前 更新) 242 3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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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其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全文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程序: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二、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契税收据
四、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其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全文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程序: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二、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契税收据
四、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
囍兒小静静 2024-07-01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大璐璐131483 2024-06-25
对于未满2年的普通住房你自己看:
  未满两年的话,需要交纳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一、契税
  二手商品房
  1.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住房:成交价X1%;
  2.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或者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成交价X1.5%;
  3.购买非普通住房:成交价X3%。
  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5年之外的,买方可以是任何人。契税的交纳方式同二手商品房一样。
  已购公房:契税交纳方式同二手商品房一样。
  二、营业税
  二手商品房
  1.普通住房
  两年之外的免税。
  两年之内的,(成交价-原购价)X5.5%。(郊区5.4%)
  2.非普通住房
  两年之外的,(成交价-原购价)X5.5%。(郊区5.4%)
  两年之内的,成交价X5.5%。(郊区5.4%)
  经济适用房
  不用交纳营业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区县对于经济适用房的标准不同,可以有些地方的经济适用房会超过140平米,就属于非普通住房,这样就需要按照非普通住房两年之外的那种情况来交纳营业税。
  已购公房:不论普通非普通
  1.购买并居住1年之外的免税。
  2.1年之内的,(成交价-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部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已支付的超标处理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款项-上次契税-维修基金)X5.5%
  三、个人所得税
  二手商品房
  1.五年之外唯一(个人写声明)唯一住房,免税。
  2.五年之内(不论普否),有两种计算方法:
  全价征收:成交价X1%;
  差价征收:(成交价-装修费-原购价-本次营业税-上次契税-利息-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X20%。
  这两种征收方式可以按计算少的结果交。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差价征收的时候,所有的票据必须齐全,否则只能按照全价征收。也有的区县是如果营业税按照差价征收的话,个税也必须按照差额征收。
  经济适用房
  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
  已购公房
  1.和二手商品房第一种情况一样。
  2.不符合免征条件的,(成交价-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价款-原支付的超标款-向财政或原单位支付的价款-装修款-本次营业税-上次契税-利息-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X20%
  教你一个办法,五年后再过户,可以先和你姐姐签订个二手房产权过户合同,日期写五年后的某一天。千万别找中介,白浪费钱。
  5年后自己到房管所/房产局办证大厅拿本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拿着房产证和土地证等去财政局开契税发票1%,=地块产权面积金额房产总值的钱>比较费解,就是说这个1%它会参照你们合同上写的金额,如果你金额写的非常高,契税就是1%*合同总价;如果写得很低,低于那地方的普通市价,契税就是地块参照价*1%。所以你把交易金额写低点,也不要太低,可适当省去一部分钱。
  另外一个就是地税发票了,不需要钱,相当于一个证明
对于未满2年的普通住房你自己看:
  未满两年的话,需要交纳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一、契税
  二手商品房
  1.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住房:成交价X1%;
  2.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或者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成交价X1.5%;
  3.购买非普通住房:成交价X3%。
  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5年之外的,买方可以是任何人。契税的交纳方式同二手商品房一样。
  已购公房:契税交纳方式同二手商品房一样。
  二、营业税
  二手商品房
  1.普通住房
  两年之外的免税。
  两年之内的,(成交价-原购价)X5.5%。(郊区5.4%)
  2.非普通住房
  两年之外的,(成交价-原购价)X5.5%。(郊区5.4%)
  两年之内的,成交价X5.5%。(郊区5.4%)
  经济适用房
  不用交纳营业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区县对于经济适用房的标准不同,可以有些地方的经济适用房会超过140平米,就属于非普通住房,这样就需要按照非普通住房两年之外的那种情况来交纳营业税。
  已购公房:不论普通非普通
  1.购买并居住1年之外的免税。
  2.1年之内的,(成交价-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部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已支付的超标处理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款项-上次契税-维修基金)X5.5%
  三、个人所得税
  二手商品房
  1.五年之外唯一(个人写声明)唯一住房,免税。
  2.五年之内(不论普否),有两种计算方法:
  全价征收:成交价X1%;
  差价征收:(成交价-装修费-原购价-本次营业税-上次契税-利息-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X20%。
  这两种征收方式可以按计算少的结果交。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差价征收的时候,所有的票据必须齐全,否则只能按照全价征收。也有的区县是如果营业税按照差价征收的话,个税也必须按照差额征收。
  经济适用房
  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
  已购公房
  1.和二手商品房第一种情况一样。
  2.不符合免征条件的,(成交价-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价款-原支付的超标款-向财政或原单位支付的价款-装修款-本次营业税-上次契税-利息-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X20%
  教你一个办法,五年后再过户,可以先和你姐姐签订个二手房产权过户合同,日期写五年后的某一天。千万别找中介,白浪费钱。
  5年后自己到房管所/房产局办证大厅拿本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拿着房产证和土地证等去财政局开契税发票1%,=地块产权面积金额房产总值的钱>比较费解,就是说这个1%它会参照你们合同上写的金额,如果你金额写的非常高,契税就是1%*合同总价;如果写得很低,低于那地方的普通市价,契税就是地块参照价*1%。所以你把交易金额写低点,也不要太低,可适当省去一部分钱。
  另外一个就是地税发票了,不需要钱,相当于一个证明
盖碗茶136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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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就这些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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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予详细说明及参考文献!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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