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从该条款可以得知,只有在双方有约定且对方确无答复的前提下,你提的按你方结算书主张工程款才能得到法院支持。所以,你们的工程款事实上是未结算的,但虽未结算,因你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已验收合格且已交付,故已具备了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只是工程欠款的具体数额尚未确定。而实践中,对于双方无法共同认可或无法适用前述规定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一般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来确定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至于你所提的利息问题,结合你所述情况并根据《解释》第18条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主张自应付工程款之日(按约定,无约定为工程交付之日)起产生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