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分户有什么申请条件

2024-07-06 03:37:16 (22分钟前 更新) 121 8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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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此外,我国法律又规定了除外规定,即农村村民不准使用或申请宅基地的情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此外,我国法律又规定了除外规定,即农村村民不准使用或申请宅基地的情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赵西法119 2024-07-06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小英子0113 2024-06-21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原则上应集中到新村聚居点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二)属在籍农村户口,确无住房或者住房拥挤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四)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移民宅基地标准按区的有关文件执行。(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占地建造个人住宅:1、住房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的;2、户口不在申请用地所在地的农村村民;3、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原则上应集中到新村聚居点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二)属在籍农村户口,确无住房或者住房拥挤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四)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移民宅基地标准按区的有关文件执行。(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占地建造个人住宅:1、住房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的;2、户口不在申请用地所在地的农村村民;3、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宝贝baby996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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