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方案有哪些

2024-07-03 02:15:18 (23分钟前 更新) 145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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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业主委员会成立方案。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自治自律作用,维护住宅小区和谐与稳定根据《国务院物业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万吉广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万吉广场基本情况二.目的三.职责分工四.方法步骤(一)宣传阶段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横幅标语,宣传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对住宅小区居民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使广大业主充分了解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程序,了解业主权利和义务,了解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了解物业管理有关知识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激发广大居民参与热情。(二)组织实施阶段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权数;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5、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它准备工作。以上内容应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二、筹备组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职责是:  1、选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五、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报房产部门备案。
您好:业主委员会成立方案。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自治自律作用,维护住宅小区和谐与稳定根据《国务院物业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万吉广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万吉广场基本情况二.目的三.职责分工四.方法步骤(一)宣传阶段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横幅标语,宣传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对住宅小区居民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使广大业主充分了解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程序,了解业主权利和义务,了解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了解物业管理有关知识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激发广大居民参与热情。(二)组织实施阶段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权数;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5、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它准备工作。以上内容应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二、筹备组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职责是:  1、选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五、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报房产部门备案。
美美吻臭臭 2024-07-03
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2年。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
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2年。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
好意萊傳媒 2024-06-18
依据法规,你们在决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一事项中,只要有你小区50%以上的业主参加,同时,占你小区总业主人数的50%以上的同意就可以了。(举例,假定你小区有400业主。来参加选举的业主一定要有50%以上,假定来了230位业主,经这230位业主投票,要有201位业主以上(总业主人数的50%以上)投同意票的,才能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注意: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如果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给“每一位业主”,对于无法送达的,则是“应当”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通知,不能因为联系不上就不予告知  。
根据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依据以上法规,你们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在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通过召开小区业主大会来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在(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必须以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为法定依据;
根据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依据以上法规,当业主大会会议确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时,凡需投票表决的,只要表决意见由业主本人签名的,均为合法的。
依据法规,你们在决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一事项中,只要有你小区50%以上的业主参加,同时,占你小区总业主人数的50%以上的同意就可以了。(举例,假定你小区有400业主。来参加选举的业主一定要有50%以上,假定来了230位业主,经这230位业主投票,要有201位业主以上(总业主人数的50%以上)投同意票的,才能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注意: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如果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给“每一位业主”,对于无法送达的,则是“应当”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通知,不能因为联系不上就不予告知  。
根据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依据以上法规,你们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在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通过召开小区业主大会来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在(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必须以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为法定依据;
根据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依据以上法规,当业主大会会议确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时,凡需投票表决的,只要表决意见由业主本人签名的,均为合法的。
艺海秦声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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