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024-07-04 03:04:47 (48分钟前 更新) 123 7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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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樱桃大丸子子 2024-07-04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推举业主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主要由业主代表组成,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各一人参加。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推举业主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主要由业主代表组成,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各一人参加。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江小赖007 2024-06-19
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wo洒脱小姐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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