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的规定,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一、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6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6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08元的三倍,即14124元/月。三、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周至县、户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060元/月;蓝田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970元/月。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