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及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四)能够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30%的首期付款。(五)同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六)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经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两种:(一)抵押担保:借款人用所购买的住房(其它不动产),或者第三人的住房(其它不动产)抵押。已设定的抵押物不得用于抵押担保。(二)质押担保:借款人用自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国债、银行存款等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也可以用第三人的公积金存款作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