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6年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根据“控高保低”政策规定,调整后缴存基数下限为1310元(2016年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为13602元(2016年杭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408元/12的3倍)。调整前缴存基数已超过13602元,但未达到22670元(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的,缴存基数可暂不下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12%,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