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提取住房公积金方法;
1、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中心各分支机构对提取的证明材料及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后,除遇特殊情况外,实时将提取资金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内。
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依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2、偿还购买住房贷款:
依照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历次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3.低保户:
依照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提取额不受限制。
4、租房:
依照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部分房租。
5、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付费金额。
6、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
依照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月。
7、离休、退休、死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依照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将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8、出境定居
职工除依照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的规定办理注销账户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