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通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调整如下: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须按照同比例缴存。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6%;其它单位缴存比例上限为15%,下限为6%。二、缴存基数(一)根据《成都市人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6〕21号)要求,彭州、邛崃、崇州、金堂、大邑、蒲江、新津等区(市)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780元。其他区(市)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850元。(二)2016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1571元。(三)因招商引资、引进人才或其他原因需提高缴存基数的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缴存基数控制在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五倍以内。备注:1.上一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57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