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
(二)借款人工作稳定、出勤状况近一年内为正常,无不良嗜好,有正常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及行为;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无不良信用记录(指连续3个月(含)或累计6个月(含)以上恶意逾期还贷记录);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建造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总房款的20%;购买二手房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总房款的30%;建造住房自筹资金不少于建房总额的50%。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取得购建房有效文件起1 年内有效;
(五)同意提供住房抵押担保,并按照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保证担保; (六)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及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 或已累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超过规定次数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