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并承办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具体业务;各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低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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