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住房公积金新规定
1、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
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均可提取公积金:
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离休或退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出境定居;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2、四种情况下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3、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个自行缴纳公积金
在目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在正式单位上班的职工才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送审稿首次提出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个自行缴纳公积金。“除了单位及职工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4、缴存金“限高保低”
住房公积金缴纳基础参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5、缩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政机关人数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
6、简化单位证明
送审稿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