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从今年5月份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取条件如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由借款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为上年缴存额的50%,现调整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均可提取,提取额为其账户余额的90%;
3.回迁安置自住住房扩大面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取消原封存2年的限制;
5.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6.子女上大学家庭特困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