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关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9〕12号,以下简称《购房提取通知》)及《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4号,以下简称《租房提取通知》),制定本规定。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额度及提取人范围按《提取办法》、《购房提取通知》及《租房提取通知》执行。办理提取手续所需的资料及程序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