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职工离开烟台的);
10、异地求学的;
11、失业2年以上的。
希望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