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市公积金查询步骤是怎样

2024-06-17 03:45:44 (49分钟前 更新) 374 4364

最新回答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赤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81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  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户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用住房公积金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赤峰市内购买、建造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住房委托贷款。职工购买、建造  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赤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贷款发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四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其营业网点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内部要对贷款风险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具体人员。受托银行违规运用资金或违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银行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额达到一定额度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赤峰市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有合法有效的购房买卖合同、协议或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三自然人担保贷款的应有符合条件的个人做保证人。  5、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并提供有效凭证  6、二手房贷款,需提供经房交易部门过户的《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买卖申请审批书》  7、借款人以房产抵押的,需办理保险手续;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条件: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前不能再次申请贷款;  2、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在其借款人未还清贷款之前,不得申请贷款;  3、借款期限为1-2年的,不准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借款期限为3-4年的,两年内不准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借款期限为5-7年的,叁年内不准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借款期限为8年以上的,肆年内不准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  4、曾经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良还款记录的(指有累计逾期四期以上不偿还贷款本息的),一定期限内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类型  第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贷款的职工可选择以下三种贷款方式:  1、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用房屋产权证抵押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第三自然人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找符合规定人数的并有规定数额公积金存款的公积金缴存人为其担保,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组合性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委托银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放的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为期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价的70%,以现房作抵押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该宗房产评估价的50%,第三自然人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担保公积金的200%;每宗贷款每月还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为15年,公务员最长不得超过20年,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根据不同单位性质、个人还款能力及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要有所区别,以降低贷款风险。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首先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并如实真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书》,查询其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和参与还款人单位核实其收入情况并签章,连同如下资料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部门。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买卖合同、协议;  3、所购住房的期房首付款证明或抵押物他项权证;  4、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料证明,担保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方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中心信贷部门负责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凭借中心出具相关的手续复查产权、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出具房屋他项产权证。  第十七条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第三自然人担保的)同贷款人签定相关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借据,借款人用期房、现房抵押的,应到指定的保险机构签定保单。  第十八条  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的信贷管理部门实严格的三级审核,信贷员初审后,送交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无异议后,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集中会审,审核无误后,下发委托贷款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信贷部门依据《委托贷款通知书》及相关贷款手续去中心公积金收缴部门发放贷款,将委托银行的拨款手续转交借款人,贷款发放完毕。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数)×月利率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需每月20日前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划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在归洞天福地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对提前还款额部分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再收1个月利息作为贷款人损失补偿金。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  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  如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办理保险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期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外,贷款人在该债权未获清偿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该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  借款人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贷款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原借款人抵押的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  第二十七条  如借款人需变更担保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另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就更抵押物后,贷款余额与重新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之比值不得高于原抵押的抵押率。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贷款人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属其单方违约:  1、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3、借款期间,借款未按约定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出售、转让、出租赠与或重复抵押等;  5、拒绝或妨碍贷款人对其使用情况或抵押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6、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7、与他人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8、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仙款本息或其它影响贷款人实现债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  9、借款人合同星盘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10、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断或撤销保险;  11、违反本办法和贷款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从逾期、挤占挪用之日起,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分别按逾期、挤占挪用贷款计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贷款余额计收利息,对未收取利息部分按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对拖欠的分期还款额按日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1、贷款期间,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2、借款人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规定的违约情形之一的;  3、借款人有其他重大违约事项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原有合同内容,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赤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81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  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户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用住房公积金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赤峰市内购买、建造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住房委托贷款。职工购买、建造  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赤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贷款发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四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其营业网点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内部要对贷款风险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具体人员。受托银行违规运用资金或违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银行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额达到一定额度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赤峰市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有合法有效的购房买卖合同、协议或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三自然人担保贷款的应有符合条件的个人做保证人。  5、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并提供有效凭证  6、二手房贷款,需提供经房交易部门过户的《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买卖申请审批书》  7、借款人以房产抵押的,需办理保险手续;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条件: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前不能再次申请贷款;  2、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在其借款人未还清贷款之前,不得申请贷款;  3、借款期限为1-2年的,不准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借款期限为3-4年的,两年内不准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借款期限为5-7年的,叁年内不准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借款期限为8年以上的,肆年内不准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  4、曾经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良还款记录的(指有累计逾期四期以上不偿还贷款本息的),一定期限内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类型  第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贷款的职工可选择以下三种贷款方式:  1、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用房屋产权证抵押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第三自然人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找符合规定人数的并有规定数额公积金存款的公积金缴存人为其担保,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组合性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委托银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放的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为期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价的70%,以现房作抵押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该宗房产评估价的50%,第三自然人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担保公积金的200%;每宗贷款每月还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为15年,公务员最长不得超过20年,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根据不同单位性质、个人还款能力及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要有所区别,以降低贷款风险。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首先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并如实真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书》,查询其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和参与还款人单位核实其收入情况并签章,连同如下资料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部门。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买卖合同、协议;  3、所购住房的期房首付款证明或抵押物他项权证;  4、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料证明,担保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方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中心信贷部门负责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凭借中心出具相关的手续复查产权、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出具房屋他项产权证。  第十七条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第三自然人担保的)同贷款人签定相关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借据,借款人用期房、现房抵押的,应到指定的保险机构签定保单。  第十八条  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的信贷管理部门实严格的三级审核,信贷员初审后,送交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无异议后,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集中会审,审核无误后,下发委托贷款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信贷部门依据《委托贷款通知书》及相关贷款手续去中心公积金收缴部门发放贷款,将委托银行的拨款手续转交借款人,贷款发放完毕。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数)×月利率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需每月20日前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划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在归洞天福地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对提前还款额部分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再收1个月利息作为贷款人损失补偿金。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  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  如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办理保险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期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外,贷款人在该债权未获清偿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该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  借款人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贷款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原借款人抵押的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  第二十七条  如借款人需变更担保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另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就更抵押物后,贷款余额与重新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之比值不得高于原抵押的抵押率。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贷款人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属其单方违约:  1、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3、借款期间,借款未按约定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出售、转让、出租赠与或重复抵押等;  5、拒绝或妨碍贷款人对其使用情况或抵押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6、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7、与他人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8、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仙款本息或其它影响贷款人实现债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  9、借款人合同星盘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10、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断或撤销保险;  11、违反本办法和贷款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从逾期、挤占挪用之日起,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分别按逾期、挤占挪用贷款计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贷款余额计收利息,对未收取利息部分按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对拖欠的分期还款额按日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1、贷款期间,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2、借款人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规定的违约情形之一的;  3、借款人有其他重大违约事项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原有合同内容,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热心网友小王 2024-06-17
查询住房公积金的余额及明细信息。
有两种方法:    一是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但这个方法仅限于一二线等大中型城市,有些三、四线及以下的小城市政府网络建设方面比较落后,没有开通网上查询通道;    
二是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的网银查询,比如,你的公积金小本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就登录工行的网银查询,如果小本是建行的,就登录建行网银查询。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查询住房公积金的余额及明细信息。
有两种方法:    一是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但这个方法仅限于一二线等大中型城市,有些三、四线及以下的小城市政府网络建设方面比较落后,没有开通网上查询通道;    
二是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的网银查询,比如,你的公积金小本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就登录工行的网银查询,如果小本是建行的,就登录建行网银查询。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Banyantree212 2024-06-09
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可以根据需要查询对方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可以通过下列三种途径查询:
 1、登陆当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  
2、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查询;
 3、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电话12329进行查询。
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可以根据需要查询对方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可以通过下列三种途径查询:
 1、登陆当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  
2、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查询;
 3、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电话12329进行查询。
时空归宿 2024-05-25

扩展回答

热门问答

装修专题

页面运行时间: 0.10486507415771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