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在岗职工。且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具有大理州常住户口;
(二)两年内购、建、修自住住房,并具有购、建、修自住住房合同、协议或有效证明;
(三)申请借款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并且一年内未支取过住房公积金;
(四)资信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五)购、建、修首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已达所购、建、修住房总价款的20%以上;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自筹资金已达所购、建、修住房总价款的30%以上;
(六)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购、建第二套自住房时,自筹资金已达所购、建住房总价款的50%以上;
(七)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质)押物;借款人办理质押的,应同时全额质押本人和互保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八)中心、受委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