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定向使用、安全运作、严格时限、提高效率的原则。
编辑本段第二章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或因单位改制、机构改革、破产而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