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公积金提取方法是什么

2024-04-29 21:06:03 (25分钟前 更新) 351 5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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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25条,《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章和《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可以申请提取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具有产权住房,租赁不超过一套住房自住,房租及物业费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2%的;租赁公租房的;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就业的;户口不在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能办理提取的情形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建、大修、租赁商业用房、别墅、办公用房、车库及偿还该项目贷款本息的;
(三)以离婚、分割、析产、死亡、继承、赠与、交换等非房屋买卖交易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四)因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的。
四、各提取条件下的可提取金额、申报资料和时效
共同证明资料: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取人银行储蓄卡(折)原件、单位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因特殊原因配偶申请代办的,另需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他人申请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委托授权公证书。配偶或他人代办,需管理部调查后认可,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代办。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可提取额:其房产共有人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建修住房总价款(费用),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在外地购房申请提取的,同时需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在房屋座落地的证明(该证明不得以子女等其他直系亲属在外地工作、居住等证明代替)。自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购买商品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在外地购房申请提取的,同时需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在房屋座落地的证明(该证明不得以子女等其他直系亲属在外地工作、居住等证明代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建造自住住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区、县级及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修房批准文件和支付费用凭证。自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3)所在企业集资建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有关部门对集资建房的批文和集资人员名单、单位购房协议、集资首付款凭证。自首次集资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拆迁安置协议、补缴差价付款凭证。自补缴差价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购买二手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房屋买卖契约、房产过户时买方的契税完税证明。自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或户口簿)。
(二)职工离休、退休的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离、退休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情形发生后一直有效。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情形发生后一直有效。
(四)出境定居的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提供护照和国内户籍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情形发生后一直有效。
(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按月正常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可提取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取期间的还款额,提取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应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0%,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管理部直接通过系统查询职工还款明细,不需职工提供还款明细等证明材料,在没有逾期应还款额的情况下,每12个月以上可提取一次。
(2)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可提取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申请提前还款加提取期间职工已还款额,可提取额=公积金账户余额-(贷款余额-申请提前还款额)×10%。申请部分还贷的,提取后借款人账户内余额应不低于贷款余额(指扣除申请提前还贷额后的余额)的10%。
证明资料和时效:  经贷款所在管理部批准的提前还贷申请。提取后未实际还款的,按照骗提住房公积金处理。
2、偿还本市区域内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可提取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取期间的还款额(包括期间内提前部分或全部已还款额),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申请商业性贷款时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本次可提取期间的还款记录。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全部结清后(或没有公积金贷款),每12个月以上可提取一次。
3、外地(日照市区域外,简称外地)住房贷款还贷提取的。
可提取额:可提取期间实际已归还的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可提未提的还款额可累计计算。
提取证明材料和时效:因工作变动原因来我市工作,并在原工作地有住房贷款的;配偶在住房贷款发放地工作的;住房公积金在日照缴存,但实际工作生活场所在住房贷款发放所在地的。提供住房贷款时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本次可提取期间的还款记录;提取人提供本人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在住房贷款所在地的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或户口簿);信用报告(不用个人打印,由管理部前台查询打印)。每12个月以上可提取一次。
(六)租赁自住住房
1、租赁他人房屋或所在单位(含配偶所在单位)房屋的
可提取额:月房租租金和月物业费合计数按1000元计算;房租及物业费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总收入12%以上的部分,可以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
证明资料和时效:  户口簿或结婚证(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承租人和家庭成员无房产证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无单位的,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相关证明);租住非缴存地商品住房的,需同时提供职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租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每年可提取一次。
2、租赁公租房的
可提取额:按实际房租和物业费支出全额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和物业费缴纳证明。每年可提取一次。
(七)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可提取额:公积金缴存余额,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证明有效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本市户口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就业的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发放时间满两年的失业证明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明。
其中,公积金缴存人为农民工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再就业的即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提取证明材料增加户口簿。
2、户口不在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求销户的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或户籍证明、失业证明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情形发生后一直有效。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办理提取手续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居民身份证、医院或当地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的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火化证明、有效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共同提取证明资料中的提取人银行储蓄卡(折)无法提供或已经失效的,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储蓄卡(折)。情形发生后一直有效。
(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职工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可提取额:家庭成员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支付额中个人负担部分,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  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印章的病历证明或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凭证(报销后无原件的提供报销凭证和费用单复印件,住院期间的提供预交费凭证);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自住院起12个月内有效。
2、因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可提取额:可衡量费用额度的家庭成员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费用额中个人负担部分,不可衡量费用额度的为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支付凭证;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突发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有效。
五、担保人提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符合提取条件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应保留提取时所担保贷款余额10%以上的金额作为保证不予提取。既是担保人又是借款人的,冻结金额不累加计算。
六、支付方式
公积金提取资金划转到提取人本人银行储蓄卡(折)。偿还住房贷款原因提取,提取人和配偶提取额可以一并划转到借款人还款卡(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原因提取,提取人银行储蓄卡(折)无法提供或已经失效的,可以划转到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储蓄卡(折)。
七、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提取流程
1、公积金提取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印章,携带身份证、银行储蓄卡(折)、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到公积金管理部提取业务窗口办理提取手续。
2、公积金管理部受理申请并审核证明材料。
3、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管理部打印《支款凭证》,公积金提取人核对无误后现场签字确认。
4、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划转到提取人本人银行储蓄卡(折)。
九、管理部联系电话及地址
市直管理部:电话:8717020
地址:日照市泰安路201号建行市中支行大厅
东港管理部:电话:8229478
地址:日照市海曲路中63号建行东港区支行二楼
莒县管理部:电话:6228064
地址:莒县振兴中路25号莒县建行2楼
五莲管理部:电话:5226147
地址:五莲县富强路101号行政服务大厅一楼
岚山管理部:电话:2611277
地址:岚山区岚山中路明珠时代广场(岚山区财政局对过)
一、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25条,《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章和《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可以申请提取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具有产权住房,租赁不超过一套住房自住,房租及物业费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2%的;租赁公租房的;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就业的;户口不在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能办理提取的情形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建、大修、租赁商业用房、别墅、办公用房、车库及偿还该项目贷款本息的;
(三)以离婚、分割、析产、死亡、继承、赠与、交换等非房屋买卖交易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四)因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的。
四、各提取条件下的可提取金额、申报资料和时效
共同证明资料: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取人银行储蓄卡(折)原件、单位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因特殊原因配偶申请代办的,另需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他人申请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委托授权公证书。配偶或他人代办,需管理部调查后认可,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代办。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可提取额:其房产共有人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建修住房总价款(费用),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在外地购房申请提取的,同时需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在房屋座落地的证明(该证明不得以子女等其他直系亲属在外地工作、居住等证明代替)。自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购买商品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在外地购房申请提取的,同时需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在房屋座落地的证明(该证明不得以子女等其他直系亲属在外地工作、居住等证明代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建造自住住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区、县级及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修房批准文件和支付费用凭证。自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3)所在企业集资建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有关部门对集资建房的批文和集资人员名单、单位购房协议、集资首付款凭证。自首次集资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拆迁安置协议、补缴差价付款凭证。自补缴差价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购买二手房的
证明资料和时效:房屋买卖契约、房产过户时买方的契税完税证明。自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或户口簿)。
(二)职工离休、退休的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离、退休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情形发生后一直有效。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情形发生后一直有效。
(四)出境定居的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提供护照和国内户籍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情形发生后一直有效。
(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按月正常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可提取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取期间的还款额,提取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应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0%,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管理部直接通过系统查询职工还款明细,不需职工提供还款明细等证明材料,在没有逾期应还款额的情况下,每12个月以上可提取一次。
(2)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可提取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申请提前还款加提取期间职工已还款额,可提取额=公积金账户余额-(贷款余额-申请提前还款额)×10%。申请部分还贷的,提取后借款人账户内余额应不低于贷款余额(指扣除申请提前还贷额后的余额)的10%。
证明资料和时效:  经贷款所在管理部批准的提前还贷申请。提取后未实际还款的,按照骗提住房公积金处理。
2、偿还本市区域内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可提取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取期间的还款额(包括期间内提前部分或全部已还款额),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申请商业性贷款时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本次可提取期间的还款记录。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全部结清后(或没有公积金贷款),每12个月以上可提取一次。
3、外地(日照市区域外,简称外地)住房贷款还贷提取的。
可提取额:可提取期间实际已归还的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可提未提的还款额可累计计算。
提取证明材料和时效:因工作变动原因来我市工作,并在原工作地有住房贷款的;配偶在住房贷款发放地工作的;住房公积金在日照缴存,但实际工作生活场所在住房贷款发放所在地的。提供住房贷款时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本次可提取期间的还款记录;提取人提供本人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在住房贷款所在地的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或户口簿);信用报告(不用个人打印,由管理部前台查询打印)。每12个月以上可提取一次。
(六)租赁自住住房
1、租赁他人房屋或所在单位(含配偶所在单位)房屋的
可提取额:月房租租金和月物业费合计数按1000元计算;房租及物业费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总收入12%以上的部分,可以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
证明资料和时效:  户口簿或结婚证(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承租人和家庭成员无房产证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无单位的,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相关证明);租住非缴存地商品住房的,需同时提供职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租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每年可提取一次。
2、租赁公租房的
可提取额:按实际房租和物业费支出全额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和物业费缴纳证明。每年可提取一次。
(七)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可提取额:公积金缴存余额,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证明有效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本市户口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就业的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发放时间满两年的失业证明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明。
其中,公积金缴存人为农民工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再就业的即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提取证明材料增加户口簿。
2、户口不在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求销户的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或户籍证明、失业证明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情形发生后一直有效。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办理提取手续
可提取额:本息总额,销户提取。
证明资料和时效: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居民身份证、医院或当地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的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火化证明、有效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共同提取证明资料中的提取人银行储蓄卡(折)无法提供或已经失效的,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储蓄卡(折)。情形发生后一直有效。
(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职工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可提取额:家庭成员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支付额中个人负担部分,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  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印章的病历证明或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凭证(报销后无原件的提供报销凭证和费用单复印件,住院期间的提供预交费凭证);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自住院起12个月内有效。
2、因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可提取额:可衡量费用额度的家庭成员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费用额中个人负担部分,不可衡量费用额度的为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支付凭证;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突发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有效。
五、担保人提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符合提取条件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应保留提取时所担保贷款余额10%以上的金额作为保证不予提取。既是担保人又是借款人的,冻结金额不累加计算。
六、支付方式
公积金提取资金划转到提取人本人银行储蓄卡(折)。偿还住房贷款原因提取,提取人和配偶提取额可以一并划转到借款人还款卡(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原因提取,提取人银行储蓄卡(折)无法提供或已经失效的,可以划转到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储蓄卡(折)。
七、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提取流程
1、公积金提取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印章,携带身份证、银行储蓄卡(折)、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到公积金管理部提取业务窗口办理提取手续。
2、公积金管理部受理申请并审核证明材料。
3、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管理部打印《支款凭证》,公积金提取人核对无误后现场签字确认。
4、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划转到提取人本人银行储蓄卡(折)。
九、管理部联系电话及地址
市直管理部:电话:8717020
地址:日照市泰安路201号建行市中支行大厅
东港管理部:电话:8229478
地址:日照市海曲路中63号建行东港区支行二楼
莒县管理部:电话:6228064
地址:莒县振兴中路25号莒县建行2楼
五莲管理部:电话:5226147
地址:五莲县富强路101号行政服务大厅一楼
岚山管理部:电话:2611277
地址:岚山区岚山中路明珠时代广场(岚山区财政局对过)
美丽先生的店 2024-04-29
日照市公积金提取方法是: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提供证明材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自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自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自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所在企业集资建房的,提供有关部门对集资建房的批文和集资人员名单、单位购房协议、集资首付款凭证,自首次集资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补缴差价付款凭证,自补缴差价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6)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房产过户时买方的契税完税证明,自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或户口簿)。
二、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四、出境定居的,提供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提供护照和国内户籍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
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一)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按月正常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没有逾期应还款额的情况下,每12个月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应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0%。
  2.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经贷款所在管理部批准的提前还贷申请。提取后借款人账户内余额应不低于贷款余额(指扣除申请提前还贷额后的余额)的10%。
(二)偿还本市区域内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申请商业性贷款时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本次可提取期间的还款记录,每12个月以上可提取一次。
同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含组合贷款),优先归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全部结清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日照市公积金提取方法是: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提供证明材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自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自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自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所在企业集资建房的,提供有关部门对集资建房的批文和集资人员名单、单位购房协议、集资首付款凭证,自首次集资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补缴差价付款凭证,自补缴差价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6)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房产过户时买方的契税完税证明,自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或户口簿)。
二、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四、出境定居的,提供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提供护照和国内户籍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
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一)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按月正常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没有逾期应还款额的情况下,每12个月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应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0%。
  2.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经贷款所在管理部批准的提前还贷申请。提取后借款人账户内余额应不低于贷款余额(指扣除申请提前还贷额后的余额)的10%。
(二)偿还本市区域内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申请商业性贷款时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本次可提取期间的还款记录,每12个月以上可提取一次。
同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含组合贷款),优先归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全部结清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微笑面对一 2024-04-20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  职工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  职工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洋葱没有心77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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