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职工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分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
7、触犯剂律被判刑(注:不合保留公职人员,保留公职人员做封存处理)。
二、支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供的材料及证明;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职工因购房,需支取住房公积金(只限于当年的购房行为,支取金额为上一结息年度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1)购房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及份证复印件;
(2)购房合同附本或正本复印件;
A:购安居工程附《安居工程住宅预(销)售合同》;
B:购商品住宅附正式签定的购房合同;
C:购单位自管住宅的附《优惠售房审批表》及《出售新旧公房评审单》;如补差需附《补差计算表》及《全产权补差评审单》的复印件。
(3)单位开具的购房情况证明,购商品房职工单位需证明其为无房户。
(4)单位主管部门填写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