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须知
一、委托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下称委托人)委托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划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行为。
二、委托提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人贷款购房还款期限还有一年以上。
(二)委托人在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并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委托人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并授权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在归还住房贷款有效期内,每年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委托人住房贷款还款信息。
(四)住房贷款银行在成都市范围内。
三、委托提取时间
委托提取,一年一次。每年提取时间(下称提取时点)为首次还款月份的次月。在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市中心)贷款的,贷款月份5-10月的在每年12月份划款,其它月份在每年6月份划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