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领取公积金条件如下:
1、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
2、租住公共租赁房;
3、租住私房;
4、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
1、申请人应为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职工;
2、偿还贷款应为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
1、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2、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南京非住房类公积金提取: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本实施细则中租住单位(房管部门)公房或私房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时,需提供本市无产权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经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核准后,方可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