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葫芦岛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商品房、二手房及动迁安置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五)户口迁出葫芦岛或者出境定居;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因企业改制、买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定时间(暂定三年)仍未重新就业。
二、葫芦岛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条 凡是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的支取手续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及时给职工出具支取证明。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持销户(支取)手续到支取窗口报批,并领取一式三联销户(支取)凭证,回单位在第一联上加盖在中心的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到支取窗口领取审批表后,到相关银行窗口办理销户(支取),凭销户(支取)单据填写三联支取凭证,银行检查单位预留印鉴,凭证填写无误后开出支票,由经办人凭身份证领取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