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单位均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3、单位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月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存部分。
4、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和注销、转移、封存、托管等手续。
5、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6、每个职工应当只保留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7、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事项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