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封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三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满50周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的;
(五)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七)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九)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开封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应予以核实,由所在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印章。
(二)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本办法第四章所规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
(三) 管理中心对申请提取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人。
(四)由职工本人提取的,经审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持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审批表、提取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由他人代办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办结后,提取人需将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回联交回单位记账。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第三条中第(四)、(五)、(六)款项规定的,账户内余额全部提取后需同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其所在单位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须由单位补缴后按程序提取;如单位确无补缴能力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