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4.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5.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6.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7.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