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是什么

2024-05-16 06:10:25 (39分钟前 更新) 501 7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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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请原单位尽快为您办理该手续。2、您离职离开苏州,待原单位为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以立即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全额提取
您可以请原单位尽快为您办理该手续。2、您离职离开苏州,待原单位为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以立即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全额提取
北条真理 2024-05-16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3、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4、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5、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6、管理部人员在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盖章,第一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一同退单位经办人,第二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同留存。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希望可以帮到你!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3、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4、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5、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6、管理部人员在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盖章,第一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一同退单位经办人,第二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同留存。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希望可以帮到你!
yangdandan 2024-05-05
长宁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流程图
 申请、单位初审→中心审核、审批→支付
 (二)流程图说明
 1、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出具证明。
 2、中心审核、审批。职工向住房公积金提供如下需审核资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
 (2)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证明;
 (4)职工退休的,提供本人的退休证明;
 (5)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提供劳动部门或所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迁出本省(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12)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提供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证明;
 (13)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
 2、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
 3、支付或退回。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如准予提取,通知申请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办理支付手续;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该项工作依据
 (四)资料存档
 职工个人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在业务大厅长期保存。
长宁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流程图
 申请、单位初审→中心审核、审批→支付
 (二)流程图说明
 1、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出具证明。
 2、中心审核、审批。职工向住房公积金提供如下需审核资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
 (2)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证明;
 (4)职工退休的,提供本人的退休证明;
 (5)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提供劳动部门或所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迁出本省(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12)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提供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证明;
 (13)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
 2、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
 3、支付或退回。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如准予提取,通知申请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办理支付手续;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该项工作依据
 (四)资料存档
 职工个人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在业务大厅长期保存。
挥之不去215 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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