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北京国管公积金;
(二)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北京国管公积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北京国管公积金;
(四)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北京国管公积金;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北京国管公积金;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可以提取北京国管公积金;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提取北京国管公积金;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北京国管公积金;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北京国管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