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应认真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不能重复申报。今年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不再调整。
四、本年度新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申报时间截止到2013年8月31日,过后不再办理。
五、需要调整缴存比例和基数的单位,可自带U盘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报送电子文档并打印两份。(报送表格中身份证号一栏必须填报职工第二代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