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哪位晓得

2024-04-29 02:44:18 (43分钟前 更新) 284 3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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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到你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并填写《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提取人持(第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则需要准备以下东西:身份证、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如果你不是主购房人的话),以后提取还需要提供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二楼服务大厅取号→等候→叫号→办理;      
3、提取人于当日16:30前持相关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存单,当日有效。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工作日下午16:30停止办理业务。另:每月末最后一天下午为月结时间,服务大厅暂停办理业务。
洛阳住房公积金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太原南路1号(太原路和联盟路的交叉口.党校附近.旁边还有个旅汽大厦)。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1、首先到你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并填写《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提取人持(第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则需要准备以下东西:身份证、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如果你不是主购房人的话),以后提取还需要提供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二楼服务大厅取号→等候→叫号→办理;      
3、提取人于当日16:30前持相关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存单,当日有效。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工作日下午16:30停止办理业务。另:每月末最后一天下午为月结时间,服务大厅暂停办理业务。
洛阳住房公积金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太原南路1号(太原路和联盟路的交叉口.党校附近.旁边还有个旅汽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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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宝贝 2024-04-29
1、符合洛阳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可凭提取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审批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提取审批表》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2、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3、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经单位核实《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核准同意的《提取审批表》,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5、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所提金额由受委托银行全额汇至单位,职工在单位进行签字认领;个人提取由受委托银行将提取额转入单位财务账户,职工在单位签领;特殊情况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由单位财务部门在《提取审批表》表格栏内提出要求,由财务经办人员签字并按规定加盖单位。
希望能帮到你。
1、符合洛阳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可凭提取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审批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提取审批表》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2、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3、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经单位核实《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核准同意的《提取审批表》,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5、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所提金额由受委托银行全额汇至单位,职工在单位进行签字认领;个人提取由受委托银行将提取额转入单位财务账户,职工在单位签领;特殊情况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由单位财务部门在《提取审批表》表格栏内提出要求,由财务经办人员签字并按规定加盖单位。
希望能帮到你。
玉子狗尾草 2024-04-19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我叫德卢衣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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