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说的公积金买房,有一个保证和保险的比较问题,即: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抵押加连带责任保证和抵押加保险两种担保方式的比较,是连带责任保证与寿险的比较。
在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中,保证和寿险都是与抵押登记密切相连的。按照现行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保证和保险的必要期限都是从贷款发放日到抵押登记完成日,如果抵押登记能够及时办理下来,按照目前的贷款政策,保证可以取消,保险(寿险)也可以退费。所以当保证和保险的期限比较短时,比较保证和保险的重要性也就不大了。
仅从保证和保险本身来讲,两者是有区别的。一方面在有效期间内,一旦借款人不能还款,保证单位就有责任代借款人还款,而从寿险角度讲,保险公司为借款人赔付贷款是有责任范围的,并不是借款人所有不还款情况保险公司都有责任赔付。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全面理解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保险(寿险)不应仅仅是贷款中的一项费用,交纳保险费后,借款人相应地取得了一种减少未来偿付风险的权利。这部分风险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从某种角度讲,寿险类似于财务中的资本性支出,如果贷款人出现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为借款人偿还剩余贷款本息,之后借款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因此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这样借款人就利用保险将保险事故带来的还款风险完全消除了,借款人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保证单位代其还清了贷款,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单位相应取得了对借款人的追索权。
举例来说,保证单位为借款人贷款3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如果借款人还了10万元贷款本息后不能继续还款,保证单位为其偿还剩余20万元本息后就有权利要求借款人向保证单位偿还20万元的本息,也就是借款人相应成为保证单位20万元本息的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或其继承人要么想办法继续还清保证单位为其代还的20万元本息,要么将其拥有的财产(包括其贷款购买的住房)变卖来偿还债务。也就是说,保证单位为借款人偿清贷款后,借款人债务仍没有消除,只不过债权人发生转移而已。
所以应该说,仅从发生的支出来讲,贷款采用保险比保证方式要多,但借款人相应取得了一定好处,在贷款中采用保险还是保证,一方面要看借款人能够采用什么方式,换句话说借款人能不能找到符合条件的保证单位,另一方面两种担保方式各有各的好处,借款人即使两种担保方式都可以采用,也应该选择一种最适合自己的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