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2.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3.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6.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7.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8.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9.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10.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