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口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2014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市区为10,991元,县(市)为9,984元;2014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市区为2,198元,县(市)为1,997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四)2014年统计部门公布我市201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后,对未达到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重新进行基数调整,并从2014年1月1日起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201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8%,不得高于12%。中、省直及外埠驻吉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和缴存比例标准一律按以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