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居住证积分入户需要哪些条件

2024-05-17 23:17:39 (51分钟前 更新) 361 7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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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户对象
已领取《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其本人户籍未迁入我市的流动人员。
二、入户原则
1、申请人应在《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我市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
2、申请人应于最近在我市连续购买社保满1年(含)以上,或于最近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暂住证》)满1年(含)以上;
3、申请人申请入户地址应与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地址相一致,且该房产中无登记其他人员户口(申请人父母除外)。
4、申请人提出入户申请时,其直系亲属可依据《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中府〔2006〕25号)中的相关投靠政策申请随迁落户。
三、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符合以上入户原则的流动人员在申请入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交迁入地公安分局审核、查验。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正本;
3、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4、申请人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申请人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
6、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申请迁入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7、调查函(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8、中山市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购买社保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或中山市公安、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办理居住证(暂住证)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
9、随迁人员身份及关系证明文件(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关系证明等);
10、公安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流程
获得积分制入户资格且自愿申请入户中山的,申请人应带齐相关证明资料到入户房产所在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各镇区公安分局审核查验相关证明资料正本后,留存正本或对应的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局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市局签发准迁证明转分局交申请人办理迁移手续。经审核应补充材料的,由市局签发补充材料通知转分局告知申请人,审核工作时限自申请人递交应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经审核未通过的申请,由市局签发相关通知书转分局交申请人并告知其申请未获通过的原因。
一、入户对象
已领取《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其本人户籍未迁入我市的流动人员。
二、入户原则
1、申请人应在《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我市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
2、申请人应于最近在我市连续购买社保满1年(含)以上,或于最近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暂住证》)满1年(含)以上;
3、申请人申请入户地址应与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地址相一致,且该房产中无登记其他人员户口(申请人父母除外)。
4、申请人提出入户申请时,其直系亲属可依据《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中府〔2006〕25号)中的相关投靠政策申请随迁落户。
三、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符合以上入户原则的流动人员在申请入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交迁入地公安分局审核、查验。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正本;
3、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4、申请人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申请人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
6、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申请迁入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7、调查函(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8、中山市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购买社保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或中山市公安、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办理居住证(暂住证)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
9、随迁人员身份及关系证明文件(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关系证明等);
10、公安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流程
获得积分制入户资格且自愿申请入户中山的,申请人应带齐相关证明资料到入户房产所在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各镇区公安分局审核查验相关证明资料正本后,留存正本或对应的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局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市局签发准迁证明转分局交申请人办理迁移手续。经审核应补充材料的,由市局签发补充材料通知转分局告知申请人,审核工作时限自申请人递交应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经审核未通过的申请,由市局签发相关通知书转分局交申请人并告知其申请未获通过的原因。
祎伊妈妈 2024-05-17
一、报名条件
  1、在所在镇区居住或工作满一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非中山户籍流动人员。
  2、在所在镇区拥有合法自有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二、准备资料
  领取、如实填写《**镇流动人员积分入户申报表》;对照积分项目明细,根据自身可以得分的项目准备相应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在户籍地准备的资料
  ●户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地计生部门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省外)/《计划生育服务证》(省内),  男性已婚申请者须提交配偶的相应证件。
  ●户籍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状况证明。
  ●学历证书和学历认证材料。
  学历认证材料由发证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开具;  (2)在暂住地准备的资料
  ●暂(居)住证、16周岁以下子女的儿童随行卡。
  ●社会保险卡(或社保局证明)。
  ●育龄妇女申请者在所在镇区接受计生服务的证明。
  ●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房地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
  ●劳动合同以及由工作单位开具的合同履行情况证明。
  ●由所在镇区团委、镇区工会等合法志愿机构开具的志愿服务证明。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人才证明。
  ●向所在镇区慈善会、红十字会捐赠的票据;捐献(献血、骨髓、造血干细胞)的证明。
  ●在所在镇区投资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在所在镇区投资缴税的,提供纳税凭证(税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山市悦来南路16号)开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也可委托所在镇区流管中心代办。
  暂(居)住证、儿童随行卡、社会养老保险、育龄妇女接受所在镇区计生服务情况可在流管中心查询记录。
  (3)  报名时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技能水平证书、专利创新证书、荣誉贡献证书、见义勇为证书、卫生防疫证件(《儿童出生证》、《儿童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或《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儿童保健手册》、婚检报告、《健康证》等)。
  三、注意事项
  1、身份资料、房产证明、计划生育资料必须提交。申请人可先持上述证件参加积分,其他材料完善后补充申报。
  2、从业健康证仅要求在特殊健康条件岗位任职的人员办理,并非所有人都要求办理。
  3、所有积分材料都需提交复印件。对未能即时确认有效性的证件,经申请人同意,需要暂留原件供有关部门鉴定。
  4、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积分;已申请积分的全部清零,在被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希望可以帮到你~!
一、报名条件
  1、在所在镇区居住或工作满一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非中山户籍流动人员。
  2、在所在镇区拥有合法自有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二、准备资料
  领取、如实填写《**镇流动人员积分入户申报表》;对照积分项目明细,根据自身可以得分的项目准备相应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在户籍地准备的资料
  ●户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地计生部门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省外)/《计划生育服务证》(省内),  男性已婚申请者须提交配偶的相应证件。
  ●户籍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状况证明。
  ●学历证书和学历认证材料。
  学历认证材料由发证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开具;  (2)在暂住地准备的资料
  ●暂(居)住证、16周岁以下子女的儿童随行卡。
  ●社会保险卡(或社保局证明)。
  ●育龄妇女申请者在所在镇区接受计生服务的证明。
  ●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房地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
  ●劳动合同以及由工作单位开具的合同履行情况证明。
  ●由所在镇区团委、镇区工会等合法志愿机构开具的志愿服务证明。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人才证明。
  ●向所在镇区慈善会、红十字会捐赠的票据;捐献(献血、骨髓、造血干细胞)的证明。
  ●在所在镇区投资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在所在镇区投资缴税的,提供纳税凭证(税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山市悦来南路16号)开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也可委托所在镇区流管中心代办。
  暂(居)住证、儿童随行卡、社会养老保险、育龄妇女接受所在镇区计生服务情况可在流管中心查询记录。
  (3)  报名时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技能水平证书、专利创新证书、荣誉贡献证书、见义勇为证书、卫生防疫证件(《儿童出生证》、《儿童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或《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儿童保健手册》、婚检报告、《健康证》等)。
  三、注意事项
  1、身份资料、房产证明、计划生育资料必须提交。申请人可先持上述证件参加积分,其他材料完善后补充申报。
  2、从业健康证仅要求在特殊健康条件岗位任职的人员办理,并非所有人都要求办理。
  3、所有积分材料都需提交复印件。对未能即时确认有效性的证件,经申请人同意,需要暂留原件供有关部门鉴定。
  4、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积分;已申请积分的全部清零,在被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希望可以帮到你~!
felicity03 2024-05-08
你好,很荣幸回答你的问题,1、申请人应在《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我市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2、申请人应于最近在我市连续购买社保满3年(含)以上,或于最近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满3年(含)以上;3、申请人申请入户地址应与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地址相一致,且该房产中无登记其他人员户口(申请人父母除外)。申请人在我市无房产的,户口落到单位的集体户或镇区指定的社区集体户,其直系亲属暂缓随迁落户。4、申请人提出积分入户家庭户申请时,其直系亲属可依据《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中府〔2006〕25号)中的相关投靠政策申请随迁落户。  5、申请人取得积分入户通知书,在我市有房产但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在提供原有的积分入户申请材料、证明基础上,提供已缴纳总房款五成(含)以上的发票、贷款银行证明以及经市国土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合同登记表)申请积分入户。此类申请人的户口入家庭户,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一并随迁。
你好,很荣幸回答你的问题,1、申请人应在《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我市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2、申请人应于最近在我市连续购买社保满3年(含)以上,或于最近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满3年(含)以上;3、申请人申请入户地址应与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地址相一致,且该房产中无登记其他人员户口(申请人父母除外)。申请人在我市无房产的,户口落到单位的集体户或镇区指定的社区集体户,其直系亲属暂缓随迁落户。4、申请人提出积分入户家庭户申请时,其直系亲属可依据《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中府〔2006〕25号)中的相关投靠政策申请随迁落户。  5、申请人取得积分入户通知书,在我市有房产但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在提供原有的积分入户申请材料、证明基础上,提供已缴纳总房款五成(含)以上的发票、贷款银行证明以及经市国土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合同登记表)申请积分入户。此类申请人的户口入家庭户,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一并随迁。
曾涛~家居建材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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