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类别:国土管理
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主管处室:市局地籍产权管理处
受理部门:武汉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各区国土分局
一、服务内容
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九、十、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3、《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九、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4、《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993年6月22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申请材料
1、《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2、《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原件在我单位存档印章);
3、若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供开发资质证书;
4、建设用地批准书;
5、拆迁完毕确认书;
6、1:2000地形图(2份);
7、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坐标、加盖了“权属已审核”的宗地图2份,地籍图1份;
8、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9、《土地登记申请书》;
10、《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个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11、《土地登记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13、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收件处理
申请-受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五、审查内容
1、权源资料完整合法;
2、征用地批文齐备;
3、取得包含登记范围的拆迁完毕确认书;
4、取得土地价款及契税缴纳情况;
5、地籍调查情况;
6、申请表格填写完整;
7、有无抵押查封情况。
六、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土地登记办法》,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日,不含公示期30天)
七、收费依据
按照《关于发布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0号)收取登记费。
八、办理结果
《国有土地使用证》
九、送达
申请人在发证窗口领取证书
十、特别事项说明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2、根据《关于调整土地登记业务范围的通知》(武土资发〔2005〕19号),武汉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窗口受理的业务范围为:新征建设用地初始登记、根据出让合同的初始登记、划拨转出让的初始登记、根据租赁合同的初始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初始登记、国家授权经营的初始登记。各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窗口受理的范围为:单位历史沿用地初始土地登记工作;
3、《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可在武汉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或各区国土分局办事大厅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