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而对于届满之后的相关手续,第40条和第41条分别作出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房屋和土地在法律上是相对分离的两个概念,房屋的所有权永远都是属于购买人的,而土地是属于国家的。所以说,房屋产权到期之后房子毋庸置疑还是属于持有人的。只不过到期之后会存在土地使用权延期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到期之后会自动续期,但是否需要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目前国家还没有成文规定。
以房屋产权是否到期为界限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分析:如果持有人房屋产权没到期,国家要征用的话必须赔偿包括土地部分、房屋部分在内的双份赔偿金;而如果持有人房屋产权到期了,国家在征用的时候不对土地部分进行赔偿,而仅仅只会对房屋部分进行拆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