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最高法院研究室公布的理由认为:第一,法槌体现现代司法理念。近年来,现代司法理念对审判实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之一就是审判活动的“程式性”和权威性。推广使用法槌便是这种理念的体现。第二,是审判实践的需要。庭审活动中,有些地方的法官在法庭上使用“叮咚”电铃,有的则用钢笔敲打桌面等发出响声,这种做法有失正规,与国际惯例也不同。因此,很有必要对此加以统一和规范。第三,使用法槌有历史传统渊源。我国古代官员一般都使用惊堂木,但那是封建制度下体现大堂或衙门的权威,而法槌则更多体现现代司法含义。第四,与国外通行做法相协调。使用法槌是国际上很多法院的通常做法,并已经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第五,具有良好的实际效果。法庭上,法槌和言语共用,能更好地维护法庭秩序,提醒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增强法庭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