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经济适用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3)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一、调整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从2012年7月1日起,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从1200元调整到1380元,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从1700元调整到1900元。
二、调整城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一)从2012年7月1日起,城区的政府房价补贴标准从3400元/平方米调整到3570元/平方米,领取政府购房补贴的公有住房收回价格从3500元/平方米调整到3675元/平方米。
(二)城区2012年度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扩大到中等偏低收入无房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租金为住房市场同类地区、同类住房平均租金价格的70%左右。
(三)城区2012年度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优惠面积内的销售价格从3190元/平方米调整到3350元/平方米,优惠面积外销售价格仍为6000元/平方米。《苏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一)城市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现为:具有苏州市市区户籍城镇户口满5年以上(含5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50元(不含本数)以下且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家庭。城市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可购买完全出售型住房或共有产权型住房;购买普通商品房时可申请政府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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