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购,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列为共同申请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之前(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之前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本通告发布之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者,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作为申请人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二、温馨提示 (一)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的申请以申请人诚信申报为基本原则,申请人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市主管部门将对已选房家庭的申请资格进行抽查,若其涉嫌申报虚假信息或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市主管部门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公示,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同时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取消其购房资格,其所选房源另行配售,其交纳的诚信保证金不予退还,最高处以20万元罚款并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二)安居型保障房产权管理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