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二)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5%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未婚及婚后离异、丧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街道、区、市三级审核和街道、市两级公示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公示期为15天。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兰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并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家庭住房、家庭年收入等证明材料。
《审核表》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者工作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申请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市级媒体或者兰州房地产网进行公示,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对街道、区、市三级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