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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避免共有房产纠纷专业人士说下-公积金装修-装修知道-北京好谷装修网

怎样避免共有房产纠纷专业人士说下

2024-05-12 15:53:08 (17分钟前 更新) 280 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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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共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共同共有房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换而言之,在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部分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部分共同共有人伪造其他共有人签名或私章,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共有人,可以该行为未经自己同意为由,向法院主张该行为及相关合同无效,并且侵权人应将房屋状态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在这种交易中,第三人取得房产的行为往往是善意的(这仅限于第三人不可能得知房产权属为共同共有),对该侵权行为不负责任。如果恢复原状将严重影响第三人的生活,那么侵权人应对第三方进行补偿或赔偿。 二、共有房产的分割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包括共有人死亡、婚姻关系终止、共有等几种情况。对于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应对共同共有房产进行等分。鉴于房产是特定物,受不可任意分割的限制,故多采用折价进行分割。无论是协议分割还是折价分割,原则上都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活、生产等。 三、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共同共有房产分割完毕后,一部分房产所有人需要出卖其所有房产的,如果该部分房产作为未分割前共同房产的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那么,另一部分房产所有人享有优先的购买权。 以上就是有关房产共有人有哪些权利,怎样避免共有房产纠纷相关问题的介绍和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房屋共有人因为不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很容易产生纠纷,导致房屋权益的争夺。在遇到共有房屋纠纷不能解决时,最好是寻求房产律师的帮助,律师会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解答和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维护权益。
一、房产共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共同共有房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换而言之,在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部分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部分共同共有人伪造其他共有人签名或私章,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共有人,可以该行为未经自己同意为由,向法院主张该行为及相关合同无效,并且侵权人应将房屋状态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在这种交易中,第三人取得房产的行为往往是善意的(这仅限于第三人不可能得知房产权属为共同共有),对该侵权行为不负责任。如果恢复原状将严重影响第三人的生活,那么侵权人应对第三方进行补偿或赔偿。 二、共有房产的分割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包括共有人死亡、婚姻关系终止、共有等几种情况。对于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应对共同共有房产进行等分。鉴于房产是特定物,受不可任意分割的限制,故多采用折价进行分割。无论是协议分割还是折价分割,原则上都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活、生产等。 三、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共同共有房产分割完毕后,一部分房产所有人需要出卖其所有房产的,如果该部分房产作为未分割前共同房产的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那么,另一部分房产所有人享有优先的购买权。 以上就是有关房产共有人有哪些权利,怎样避免共有房产纠纷相关问题的介绍和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房屋共有人因为不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很容易产生纠纷,导致房屋权益的争夺。在遇到共有房屋纠纷不能解决时,最好是寻求房产律师的帮助,律师会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解答和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维护权益。
潘潘大小J 2024-05-12
一、房产共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共同共有房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换而言之,在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部分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部分共同共有人伪造其他共有人签名或私章,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共有人,可以该行为未经自己同意为由,向法院主张该行为及相关合同无效,并且侵权人应将房屋状态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在这种交易中,第三人取得房产的行为往往是善意的(这仅限于第三人不可能得知房产权属为共同共有),对该侵权行为不负责任。如果恢复原状将严重影响第三人的生活,那么侵权人应对第三方进行补偿或赔偿。 二、共有房产的分割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包括共有人死亡、婚姻关系终止、共有等几种情况。对于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应对共同共有房产进行等分。鉴于房产是特定物,受不可任意分割的限制,故多采用折价进行分割。无论是协议分割还是折价分割,原则上都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活、生产等。 三、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共同共有房产分割完毕后,一部分房产所有人需要出卖其所有房产的,如果该部分房产作为未分割前共同房产的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那么,另一部分房产所有人享有优先的购买权。 以上就是有关房产共有人有哪些权利,怎样避免共有房产纠纷相关问题的介绍和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房屋共有人因为不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很容易产生纠纷,导致房屋权益的争夺。在遇到共有房屋纠纷不能解决时,最好是寻求房产律师的帮助,律师会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解答和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维护权益。
一、房产共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共同共有房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换而言之,在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部分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部分共同共有人伪造其他共有人签名或私章,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共有人,可以该行为未经自己同意为由,向法院主张该行为及相关合同无效,并且侵权人应将房屋状态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在这种交易中,第三人取得房产的行为往往是善意的(这仅限于第三人不可能得知房产权属为共同共有),对该侵权行为不负责任。如果恢复原状将严重影响第三人的生活,那么侵权人应对第三方进行补偿或赔偿。 二、共有房产的分割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包括共有人死亡、婚姻关系终止、共有等几种情况。对于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应对共同共有房产进行等分。鉴于房产是特定物,受不可任意分割的限制,故多采用折价进行分割。无论是协议分割还是折价分割,原则上都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活、生产等。 三、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共同共有房产分割完毕后,一部分房产所有人需要出卖其所有房产的,如果该部分房产作为未分割前共同房产的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那么,另一部分房产所有人享有优先的购买权。 以上就是有关房产共有人有哪些权利,怎样避免共有房产纠纷相关问题的介绍和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房屋共有人因为不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很容易产生纠纷,导致房屋权益的争夺。在遇到共有房屋纠纷不能解决时,最好是寻求房产律师的帮助,律师会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解答和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维护权益。
Rainniebaby 2024-05-02
《房屋登记办法》的新规定及对房产纠纷处理的影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08年7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虽然效力登记上只是行政规章,但其规定是把物权法的相应规定具体化的结果,是物权法的核心配套制度之一,对房产纠纷的处理必然产生很大影响。 《房屋登记办法》的新规定及对房产纠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权属登记程序中增加了——“记载于登记薄环节”,引入了登记薄制度,改变了原来的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并且明确房屋登记薄的效力大于房产证。 新旧法条的对比如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第十条规定:“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可见新办法将我国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改造为了房屋登记的登记薄加发证制度,在相应的房屋登记程序中增加了“记载于登记薄”这一重要环节。 《旧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这与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所以房屋所有权证将不再是证明房屋权属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只是房屋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房屋登记簿的效力将高于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 对房产纠纷的影响:这样的规定有物权法的支持,房屋所有权证不再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证据,而且其效力还低于房屋登记薄的效力,这对我们以后房产纠纷将产生深远影响,主要表现在在以前的房产纠纷中,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在谁的名下,房屋产权就首先推定是谁的,也就是说房屋权属证书被认定为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证据。是所谓的“金牌”证据、“第一证据”。在现在的许多房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仅仅凭借房屋所有权证书,就可以完全主张权利,要求对方返还房屋,腾退房屋等。《新办法》实施后,以后的房产纠纷,法院在审理时房产证的证明作用会退其次,法院会优先考虑房屋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以房屋登记薄上记载的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确有错误。这样房屋产权证就只能作为房屋权属的初步证据,而不在是唯一合法证据。也就是说今后法院在审理房产登记纠纷类案件中,将不以房产证作为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据。以前法院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中,主要以房产证作为此类案件的主要证据,一方当事人持有记载自己个人信息的房产证,并且对方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证是非法取得或者房屋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持有房产证的一方基本就能胜诉。而《物权法》及《新办法》实施之后,法官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时,将不仅要审查房产证的合法性,还将重点审查涉案房屋的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与房产证是否一致。在两者的证据效力上,登记簿的证据效力远大于房产权属证书。具体来说,发生纠纷时,如果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况或者其他产权纠纷,登记簿就起决定性作用,依照房屋登记薄的登记为准。而且以后买卖房屋时,为了减少风险,买方不光要看产权证,最好还是到房管部门查看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情况,更能清楚的查看要交易房屋的产权情况。
《房屋登记办法》的新规定及对房产纠纷处理的影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08年7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虽然效力登记上只是行政规章,但其规定是把物权法的相应规定具体化的结果,是物权法的核心配套制度之一,对房产纠纷的处理必然产生很大影响。 《房屋登记办法》的新规定及对房产纠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权属登记程序中增加了——“记载于登记薄环节”,引入了登记薄制度,改变了原来的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并且明确房屋登记薄的效力大于房产证。 新旧法条的对比如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第十条规定:“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可见新办法将我国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改造为了房屋登记的登记薄加发证制度,在相应的房屋登记程序中增加了“记载于登记薄”这一重要环节。 《旧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这与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所以房屋所有权证将不再是证明房屋权属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只是房屋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房屋登记簿的效力将高于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 对房产纠纷的影响:这样的规定有物权法的支持,房屋所有权证不再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证据,而且其效力还低于房屋登记薄的效力,这对我们以后房产纠纷将产生深远影响,主要表现在在以前的房产纠纷中,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在谁的名下,房屋产权就首先推定是谁的,也就是说房屋权属证书被认定为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证据。是所谓的“金牌”证据、“第一证据”。在现在的许多房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仅仅凭借房屋所有权证书,就可以完全主张权利,要求对方返还房屋,腾退房屋等。《新办法》实施后,以后的房产纠纷,法院在审理时房产证的证明作用会退其次,法院会优先考虑房屋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以房屋登记薄上记载的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确有错误。这样房屋产权证就只能作为房屋权属的初步证据,而不在是唯一合法证据。也就是说今后法院在审理房产登记纠纷类案件中,将不以房产证作为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据。以前法院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中,主要以房产证作为此类案件的主要证据,一方当事人持有记载自己个人信息的房产证,并且对方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证是非法取得或者房屋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持有房产证的一方基本就能胜诉。而《物权法》及《新办法》实施之后,法官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时,将不仅要审查房产证的合法性,还将重点审查涉案房屋的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与房产证是否一致。在两者的证据效力上,登记簿的证据效力远大于房产权属证书。具体来说,发生纠纷时,如果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况或者其他产权纠纷,登记簿就起决定性作用,依照房屋登记薄的登记为准。而且以后买卖房屋时,为了减少风险,买方不光要看产权证,最好还是到房管部门查看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情况,更能清楚的查看要交易房屋的产权情况。
无敌沈阳人 2024-04-22
建设部最新消息称,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廉价房、经济房等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同时,“小产权房”也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以及出现房产纠纷,购房者将缺少法律支持。 如果您购买房屋非此类房,目前还是可以办理小产权房,深圳一样。
建设部最新消息称,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廉价房、经济房等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同时,“小产权房”也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以及出现房产纠纷,购房者将缺少法律支持。 如果您购买房屋非此类房,目前还是可以办理小产权房,深圳一样。
美食VS钞票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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